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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6尊龙·凯时注册怙恃与后代居室第基地拆迁案例阐发拆迁房产专业状师剖析日期:2024-11-25 03:48:52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李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分割B 号房屋、A 号房屋,分得房屋 2/3 的份额,判令王强给付拆迁补偿款、A 号房屋租金及 B 号房屋使用费。李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王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 B 号房屋及 A 号房屋上三分之二的相关权利归其所有,并驳回李华的全部诉讼请求。争议焦点为西房的权属及《协议书》的理解。

  - 李华不应给付王强 A 号房屋差额面积房款 16519 元,赵梅退给王强的款项中三分之二应归李华,远超 16519 元。

  - 不同意李华的上诉请求,争议房屋及拆迁利益应归王强所有,一审判决无法律依据,李华上诉主张计算方式错误,28.8 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

  -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结果中认定的 B 号房屋及 A 号房屋上三分之二的相关权利也应归王强所有,并驳回李华的全部诉讼请求。

  - 西房权属问题:一号院内西房虽系李华与赵梅婚前所建,但婚后双方共同生活,2009 年共同出资对西房进行翻、扩建,西房已非原房,赵梅有较大贡献,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拆迁中多出的安置房屋面积及购买面积也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 《协议书》认定问题:《协议书》与《析产协议》是独立协议,一审法院将《协议书》第一条与第二条割裂并适用《析产协议》错误,协议系李华提出与打印,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是一个整体,需先履行第一条才有第二条的履行,协议未指明适用于先前的《析产协议》的拆迁利益,王强在李华未履行第一条义务时无需履行第二条义务,一审法院割裂协议不符合常识。

  1. 李华与赵梅于 2005 年 12 月 26 日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李华之子李阳与二人共同居住,王强是赵梅与前夫之子,未与二人共同居住。李华曾起诉离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准许离婚,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2. 一号院是李刚、李华等共同生活的院落,李华居住在西侧小院落,有北房、西房、东房及棚建房屋,北房、西房、东房为婚前建设,婚后 2009 年 3 月二人出资棚建院落并加盖西房及东房二层。

  3. 根据《北京市门头沟区门城地区个人建房许可证》,李刚于 1994 年 5 月 24 日申请在一号院内西侧新建房屋,街道办事处、区规划管理局同意新建东房三间、西房三间。

  5. 2010 年 12 月 9 日,王强就西房与拆迁单位签订拆迁协议,明确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应安置面积、安置房屋情况、补交差额房款、房屋重置成新价及附属物补偿价、奖励补助费等内容,拆迁补偿款发放后由李华管理和支配。

  6. 2011 年 1 月 7 日,李华与王强签订《协议书》,约定李华给王强房屋面积并分户,王强所得房屋产权和费用王强占三分之一,李华占三分之二。

  7. 拆迁单位向王强补发周转费,王强选定 B 号及 A 号房屋作为安置房,B 号房屋交付后由李华、赵梅使用,李华交纳差额面积房款并负担装修费用。A 号房屋租金问题,王强认可按 1700 元/月出租一年,李华认为自交付之日一直出租但仅要求分割一年租金。赵梅给付王强 B 号房屋使用费及扣除装修费等款项,李华对款项数额无异议,但认为其中三分之二属于自己,要求王强返还。

  - 李华主张西房 1994 年以父亲李刚名义审批,实际由其出资建设,与李刚协商房屋归其所有,2009 年与赵梅出资加盖二层,西房为其婚前个人财产,赵梅仅在房屋重置成新价方面有贡献。李华提交《建房契约》、居委会证明、调解书、现场勘查图等证据。

  - 王强、赵梅认可西房婚前存在,但认为以李刚名义审批,《建房契约》真实性存疑,赵梅婚后对西房有维护、加盖二层,西房拆迁奖励的 20 平方米应含赵梅利益,赵梅将利益赠与王强。

  - 李华认为西房是其个人财产,与王强约定拆迁补偿利益王强占三分之一,《协议书》第一条是想多拿一套安置房但未实现,第二条与第一条无直接关联,是王强所得拆迁补偿利益分割标准。

  - 王强、赵梅认为签订《协议书》是李华从其面积中给王强 7.5 平方米多得一套房,王强再签拆迁协议,所得房屋及补偿款王强得三分之一,李华得三分之二,但王强仅签一份拆迁协议,第一条未实现,第二条不能履行。

  1. 西房权属问题:西房系以李刚名义审批建设,结合《建房契约》、居委会证明、现场勘查图及庭审记录,西房应为李华个人财产。赵梅与李华出资加盖二层的行为非出于居住需要,且未增加土地面积,西房仍应视为李华个人财产。

  2. 《协议书》理解问题:李华与王强均认可分户拆迁为获取更多补偿利益,对《协议书》第二条与第一条关联性有争议。从西房归属、协议人身份关系、签订背景及公平合理角度分析z6尊龙·凯时注册,《协议书》两个条款不具备直接关联性。王强基于拆迁所获拆迁补偿利益应由李华取得三分之二,王强取得三分之一。

  - 西房虽归李华,但除面积置换安置房屋外,房屋重置成新价及附属物补偿价等费用为李华与赵梅共同所有。李华应取得应得拆迁补偿款,负担安置房屋差额面积房款的 2/3,如有剩余王强应返还,不足李华应给付王强差额。

  - B 号房屋相关权利归李华与王强共同享有,李华、赵梅占有使用 B 号房屋应支付三分之一使用费,王强应返还李华、赵梅各一半金额。

  1. 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 B 号房屋的相关权利归李华与王强共同享有,其中李华享有三分之二的份额,王强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

  2. 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 A 号房屋的相关权利归李华与王强共同享有,其中李华享有三分之二的份额,王强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

  4. 王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李华房屋使用费 96000 元,给付李华租金 13600 元,返还赵梅房屋使用费 96000 元。

  法院认定西房为李华个人财产是正确的。李华与赵梅婚后未与王强共同生活,未形成继父子关系,西房本属李华,各方签订《析产协议》分户是为获取更多拆迁补偿利益。《协议书》中王强基于西房拆迁所获拆迁补偿利益,李华占三分之二、王强占三分之一符合实际情况。从拆迁补偿过程看,补偿款由李华支配,B 号房屋由李华、赵梅使用至离婚,可印证西房拆迁利益的分配。法院对 B 号、A 号房屋所有权份额的认定正确,王强主张房屋全部归其所有不成立。李华应承担相应份额的安置房屋差额面积房款,法院对差额面积房款的处理结果得当。赵梅退给王强的款项问题可另行解决。B 号房屋使用费问题,因房屋按份共有,李华、赵梅使用应支付相应份额使用费,法院判决王强返还李华、赵梅各 96000 元合理,如有争议可另行解决。A 号房屋租金,李华享有三分之二权利,法院处理结果正确,李华主张王强长期出租但未提供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在本案中,深入了解案件事实是胜诉的基础。西房的建设背景、审批情况、婚后的修缮与扩建以及各方的关系等方面都存在复杂的情况。通过仔细查阅相关证据,如《建房契约》、居委会证明、拆迁协议等,以及对当事人的详细询问,我们逐步还原了案件的全貌。

  对于律师来说,不能仅仅满足于当事人的陈述,要主动去挖掘案件背后的事实。在本案中,李华与王强、赵梅之间的关系以及西房的历史变迁都对案件的结果产生了重要影响。只有全面了解这些事实,才能在法庭上准确地阐述案件情况,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本案中涉及多个法律文件,如《析产协议》和《协议书》。准确解读这些文件的含义和法律效力是案件胜诉的关键。

  在分析《协议书》时z6尊龙·凯时网址,我们从西房的归属、协议人的身份关系、签订背景以及公平合理等多个角度进行了深入分析。通过对法律条文的准确运用和对协议条款的细致解读,我们向法院阐明了协议的真实含义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律师在处理案件时,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能够准确把握法律文件的核心内容,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同时,要善于从复杂的法律关系中找出关键问题,通过合理的法律解释和论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证据是诉讼的核心。在本案中,李华提供的《建房契约》、居委会证明等证据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些证据不仅证明了西房的权属问题,也为我们对《协议书》的解读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在诉讼过程中,律师要善于收集、整理和运用证据。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最有说服力的证据,并通过合理的方式向法庭展示。同时,要注意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确保证据能够被法庭采纳。

  此外,对于对方提出的证据,要进行认真的审查和分析,找出其中的漏洞和矛盾之处,通过质证环节削弱对方证据的证明力。在本案中,我们通过对王强、赵梅提供证据的质疑和反驳,进一步巩固了我方的主张。

  总之,在本案中,通过深入挖掘案件事实、准确解读法律文件、巧妙运用证据规则和维护公平正义原则,我们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这也为我们今后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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